(遼國資〔2016〕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國企國資改革,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省屬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更好地服務于全省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委省政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突出考核導向,明確考核標準,嚴格規范地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堅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
(三)堅持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堅持推進全員績效考核,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促進企業深化內部改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增強發展活力。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導向
第七條 突出發展質量和效益,引導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持續做強做優做大,為全省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第八條 突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引導企業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不斷提升價值創造能力,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九條 突出國有資本功能定位,引導企業服務全省戰略目標,積極完成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在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條 突出結構調整,引導企業不斷優化資本投向和產業布局,加快轉型升級。
第十一條 突出創新驅動發展,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完善自主創新體系,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十二條 突出維護資本安全,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控風險,不斷健全國有資產經營監督問責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三條 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科學的分類考核。加大對省政府確定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降低資產負債率、吸引社會資本等重點工作目標的考核,并作為主要指標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根據省屬企業在全省經濟發展中的功能與作用,省屬企業分為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主業處于全省經濟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職能或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功能類企業;主業處于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行業和領域的公益類企業。
第十四條 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產經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水平。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企業管理短板、產業引領任務、創新戰略實施,確定考核重點,設置有針對性的考核指標。支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兼顧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對主業處于全省經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從事承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職能或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功能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全省戰略為導向,提升產業競爭力為主要目標,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保障全省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整合等,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性業務和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六條 對主業處于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行業和領域的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服務全省經濟為導向,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引入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標。可根據企業不同特點,有區別地考核經營業績指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第十七條 合理確定不同功能企業的資本回報要求,完善經濟增加值考核方案,最大限度發揮國有資本功能。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不同功能企業承擔的特殊事項以及對考核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因素,列入業績考核特殊事項管理清單,促進考核公開、公正、規范。
第十九條 建立與企業功能定位相符合,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要求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與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的差異化薪酬激勵機制。
第四章 目標管理
第二十條 堅持和強化業績考核目標管理,發揮考核目標引領功能,實現目標管理、過程控制、結果考核緊密銜接和有機統一。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基于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需要,按照企業發展與全省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與在全省經濟建設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與做強做優做大及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主導確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基準。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和企業充分溝通,密切協同,在綜合研究宏觀經濟、行業經濟運行、行業對標情況、企業實際等因素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業績考核目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目標確定以考核基準為基礎,企業報送各項考核指標的目標值原則上不得低于考核基準。對行業周期下降企業,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可適當下浮考核基準。
第二十四條 考核目標實行分檔管理,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相應檔位,提出目標建議值,省國資委將企業考核目標值先進程度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工資總額預算緊密銜接,健全考核目標確定的內在動力機制,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
第五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二十六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報送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省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先進和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省國資委。
(二)核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和“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按照全省經濟增長目標要求,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對處于行業下降周期或與全省經濟增長目標要求偏差較大的企業,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可以由省國資委直接下達經營業績考核目標。
(三)由省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 考核期中,省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進行預評估,對評估結果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九條 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三十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專項稽核報告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最終得分低于l00分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C級。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以物質激勵為主。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
第三十五條 績效年薪按一定比例按月預發放。省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糾偏。
第三十六條 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考核評價結果掛鉤,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企業負責人,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七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l,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合理確定比例,適度拉開差距,分配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的企業,省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
第三十九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和國家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承擔國家及省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社會參與作出重大貢獻的,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四十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于年度、任期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經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由省國資委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考核期內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以及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的,經企業申請,省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四條 對新組建尚未進入正常經營的企業,實行一企一策,根據企業功能定位和承擔政府任務,參照同類型企業合理確定考核目標。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