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資〔2016〕22號)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中關于法治考核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將法治建設納入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和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省屬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努力打造“法治省屬企業”,結合省屬企業法治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遼寧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法治工作檢查考核納入省國資委綜合考核工作體系,每年由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法治建設工作進行單獨檢查考核。
第四條 檢查考核共11項28子項,具體是:
(一)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包括3個子項;
(二)法律事務機構建設,包括5個子項;
(三)法務人員隊伍建設,包括2個子項;
(四)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包括2個子項;
(五)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包括2個子項;
(六)規章制度法律審核,包括2個子項;
(七)法律業務培訓,包括1個子項;
(八)法治宣傳,包括2個子項;
(九)案件管理,包括2個子項;
(十)對子企業指導,包括3個子項;
(十一)加分項,包括4個子項。
檢查考核內容根據法治工作實際進行年度動態調整。
第五條 省國資委組織省法律人才庫專家和各企業法務人員組成聯合檢查考核小組,對各企業實施檢查考核。
第六條 檢查考核采取企業自查自評、省國資委檢查、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聽取企業工作匯報。主要聽取年度工作完成情況、法治工作自查自評情況、總法律顧問進行述職。
開展實地考察。主要對企業法治機構辦公場所、辦公設施配備等進行現場綜合考察評估。
檢閱檔案材料。主要檢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職記錄、法務機構法律審核記錄等檔案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
反饋意見。檢查考核后,向企業反饋檢查考核意見。
第七條 檢查考核成績評定采用100分制,總分值為100分。按照考核標準完成工作任務的相應加分,沒有完成任務或標準不高的相應扣分;獲得上級表彰的相應加分。檢查考核成績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90-100分為優秀;
(二)80-89分為良好;
(三)60-79分為合格;
(四)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省國資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將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和表彰。
第九條 各市國資委對所監管企業、各省屬企業對所屬子企業法治工作檢查考核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屬企業法治工作檢查考核評分表》(略)
2.《省屬企業法治工作檢查考核基礎材料目錄指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