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資〔2015〕79號)
遼寧省國資委權責清單
序號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備注 項目 子項
1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審核
【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
3.決定責任:做出核準(備案)或不予核準(備案)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發展戰略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測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 企業投資審核
(1)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審核
【法律】1.《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法律】2.《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省政府文件】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的意見》(遼政辦發〔2015〕83號)四、強化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核管理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納入當年財務預算管理,并于當年1月31日前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核。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予核準。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管機構)應當認真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對出具的相關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管機構)批復實施。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
3.決定責任: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投資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測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投資項目審核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省政府文件】2.《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的意見》(遼政辦發〔2015〕83號)四、強化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核管理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納入當年財務預算管理,并于當年1月31日前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核。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予核準。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管機構)應當認真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對出具的相關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管機構)批復實施。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企業投資項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事后監管責任: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測檢查。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3 企業主營業務備案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修改公司章程。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企業投資項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4 企業改制(上市)、重組審核
(1)企業改制(上市)申請和預案、改制(上市)方案審核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政府文件】2.《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省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24號)二、改制事項的審批(一)改制申請的審批 所有省屬企業及下屬的子企業的改制申請均需報省國資委審批。(二)改制方案的審批 省監管企業改制方案報省國資委審批;其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經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重要子企業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報省國資委審批,其他子企業的改制方案,由省國資委根據其在地區和行業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決定自行批準或由母公司審批。
【省政府文件】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67號)三、(七)...擬訂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
省國資委
1.受理(制定)責任:(1)依法受理省屬企業及重要子企業提出的改制(上市)申請和預案;(2)公示改制方案應附要件;(3)省屬企業及重要子企業提出的改制方案及所附要件齊全的,依法予以受理;(4)組織擬定省屬企業改制方案、上市方案。
2.審核責任:(1)依法依規審核企業改制(上市)方案;(2)組織論證改制方案;(3)組織出具法律意見;(4)省屬企業上市或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經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3.決定責任:(1)改制(上市)申請和預案審核合格的,下達批復文件;(2)改制(上市)方案審核合格的,下達批復文件;(3)省屬企業上市或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作出決定前須報省政府批準。
4.事后監管責任:改制方案由省國資委審批的,跟蹤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情況以及需要改制后履行的合同的履行情況,妥善保管改制檔案資料,辦理改制方案實施結果備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改制審計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第一條第(三)項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提交的改制審計結果核準申請和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決定,不予核準的應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審計事項進行跟蹤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3)企業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方案審核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省國資委
1.受理(制定)責任:依法受理企業提出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方案。
2.審核責任:依法審核企業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方案,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依法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3.決定責任:依法審核或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做出相應決定,或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5 企業章程制定修改審核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十二條第二款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修改公司章程。
【省政府文件】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67號)三、(七)..承辦擬訂或者參與擬訂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省國資委
1.受理(制定)責任:(1)受理省屬企業提出的修改企業章程的申請;(2)制定或參與制定新設企業章程。
2.審核(論證)責任:審核、修改省屬企業章程。
3.決定責任:依法做出省屬企業章程相關決定,或向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 企業產權登記及資本金變動審核
【規章】《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2012年4月20日頒布)第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情形,受理國家出資企業提供的材料及書面申請,如不符合或不齊全的材料需退回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符合產權登記情形的,初步審核通過,并逐級上報處長復審,提出辦理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產權登記辦理要求,同意辦理。
4.事后監管責任:指導、監督國家出資企業根據企業產權登記情形及時辦理,遵守產權登記相關規定。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7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
(1)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審批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部委文件】2.《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按照無償劃轉辦理條件,受理省屬企業提供的無償劃轉相關材料;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產權無償劃轉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無償劃轉事項。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審批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規章】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2003年12月31日頒布)第三十條 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二)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企業提供協議轉讓預請示,包括轉讓方制訂產(股)權轉讓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內部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根據相關企業提供的材料,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如同意辦理意見后,需轉讓方企業按審計、評估辦理流程選聘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審計及評估,并按相應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審計備案及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補充完整的產(股)權協議轉讓材料和轉讓正式請示。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產(股)權協議轉讓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
4.事后監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實施產(股)權協議轉讓。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3)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審批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規章】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2003年12月31日頒布)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企業提供公開轉讓預請示,包括轉讓方制訂產(股)權轉讓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內部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如同意辦理意見后,需轉讓方企業按審計、評估辦理流程選聘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審計及評估,并按相應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審計備案及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補充完整的產(股)權公開轉讓材料和轉讓正式請示。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產(股)公開轉讓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實施產(股)權公開轉讓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完成相關手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8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
【規章】《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2005年8月25日頒布)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企業提供資產評估預請示,包括評估標的、范圍、擬選定資產評估機構資質,擬確定評估基準日期及相關內部決策程序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辦理條件,受理省屬企業提供的資產評估相關材料和申請;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根據省屬企業提供的材料,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其中,省屬企業按評估辦理流程選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相應程序提交材料。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國有資產評估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評估核準或備案文件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資產評估事項。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9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1)擬上市公司歷史問題清理、確認及國有股權設置、轉持方案審核或審批
【部委文件】1.《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一 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國資”)部門審核批準。
【部委文件】2.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國有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后,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并抄送社保基金會和中國結算公司。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擬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和申請;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根據有關規定,需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復意見辦理。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相關事項;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完畢后將手續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工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及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審核或審批
【規章】1.《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中國證監會令第19號,2007年6月30日頒布)第七條第三款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部委文件】2.《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7〕109號)第八條第二款 國有單位為地方單位的,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單位逐級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部委文件】3.《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關于本次資產重組的書面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并及時通知國有股東,由國有股東書面告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序將有關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文件。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擬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和申請;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根據有關規定,需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省國資委委審核后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復意見辦理。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相關事項;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變更完畢后將手續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工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審批
【部委文件】《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十、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證券發行方案后,按照規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將該方案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和申請;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查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根據有關規定,需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及國務院國資委批復意見辦理。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相關事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完畢后將手續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工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0 企業融資、發債、擔保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審批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部委文件】2.《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五、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后,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和申請;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齊全的,告知相關企業補充后提交辦理。
2.審核責任:經辦人審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見,提交處長審核,待委領導審簽后提出辦理意見;如重大項目需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提出原則性意見。
3.決定責任:按照相關依據,符合企業融資發債、擔保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辦理要求,同意辦理,擬文并簽發批復文件。
4.事后監管責任:監督省屬企業及管理人員遵守批復意見辦理相關事項。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1 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審核
【行政法規】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規章】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第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向國資委報送的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申請,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申報材料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鑒證報告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認定結果,出具批復(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適時對審核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2 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規章】2.《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189號,2005年12月14日頒布)第九條 建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談話誡勉、經濟責任審計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立項、選聘中介機構并制定工作方案。
2.審核責任: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3.決定責任:出具審計結果和處理意見。
4.事后監管責任:適時對審計事項及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3 企業財務預算和決算審核
(1)企業財務預算審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向國資委報送的預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核責任:對企業預算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
3.決定責任:出具預算審核意見。
4.事后監管責任:對企業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及調整。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財務決算審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向國資委報送的決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核責任:對企業決算報告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出具決算審核意見。
4.事后監管責任:對審核事項進行跟蹤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4 企業利潤分配審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提交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核責任:對企業申報的利潤分配方案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出具企業利潤分配審核意見。
4.事后監管責任:適時監督檢查,確保審核事項落實到位。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5 企業大額捐贈備案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中央文件】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企業提交的捐贈相關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事前備案的大額捐贈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對不符合規定的告知并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6 企業負責人年度及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對省屬企業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業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確定考核結果,形成考核意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7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1)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核定
【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對省屬企業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業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上報基礎數據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根據企業業績考核經果及薪酬管理辦法核定薪酬標準。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備案
【中央文件】《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51號)規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實行備案管理。各省按照意見要求制定管理具體辦法。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企業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報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預算方案進行核查。
3.決定責任:對符合預算要求的,允許備案。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8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審核
【行政法規】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部委文件】2.《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將上市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控股股東為集團公司的由集團公司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對省屬企業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業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出具企業股權激勵審核意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9 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管理
(1)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審核
【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對省屬企業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業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上報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核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制發工資總額預算批復文件。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年金方案審核或備案
【規章】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2004年1月6日頒布)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部委文件】2.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5〕135號) 六、(二)建立審核、備案制度。中央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國有控股股東應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將企業年金方案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審核同意。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對省屬企業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業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企業上報年金方案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核準企業年金計劃。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0 企業領導人員任免及兼職監事管理
(1)企業領導人員任免或備案
【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3年5月27日頒布)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國資委
1.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制定工作方案。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議。
2.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3.確定考察對象,并在企業內部公示。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的了解情況。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兼職監事批準
【省政府文件】《遼寧省省直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0〕113號)二十二條 兼職監事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省國資委批準。兼職監事中有關部門選派的監事由部門推薦,省國資委批準。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企業和有關部門推薦兼職監事候選人,將推薦文件和推薦表上報省國資委。
2.審批責任:監事會工作處對候選人進行審核批復。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1 企業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與董事會、董事履職評價
(1)企業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審議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接收企業提交的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2.審議責任:委內業務處室對報告相關內容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3.決定責任:綜合各業務處室意見,形成最終向企業董事會反饋的審議意見和改進要求。
4.監督責任:監督企業董事會認真落實改進要求,規范運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企業董事會、董事履職評價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省國資委
1.受理責任:接收企業提交的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自我評估意見;接收董事上一年度(任期)個人自我評估報告。
2.評價責任:委內相關業務處室對董事會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征求監事會及相關部門和人員對董事會、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意見;根據需要調閱有關資料。
3.決定責任:綜合評價情況,形成評價意見,報國資委主任會議討論審議,形成最終評價意見。
4.監督責任:監督企業董事會、董事認真落實整改要求。
5.其他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2 監事會監督檢查
【法律】1.《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行政法規】3.《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2000年3月15日頒布)第五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省國資委
1.檢查責任:各監事會通過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年度監督檢查三種形式深入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2.督促整改責任:將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同企業交換意見,并督促企業整改。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3 企業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
【中央文件】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2〕2號)第三條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黨政機關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七條 重大決策須經決策機關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要作為重要依據。
【省委文件】2.《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發〔2012〕24號)規定:重大決策的提出部門、政策的制定部門、改革的牽頭部門、工作的實施部門及重大工程項目的申報部門是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
省國資委
1.受理。省國資委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審核、審批企業相關重大事項的主要依據之一,對應評未評的重大事項不予受理。
2.決策。對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職工群眾的合理訴求。
3.監管。評估主體對重大決策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評估,在評估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造成評估失實或未根據評估報告落實相應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受損,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由評估主體牽頭負責不穩定事件的后續處置工作,并依照省委〔2012〕24號文件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