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資財監〔2009〕201號)
省直各有關部門、省直各企業:
為了規范省直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工作,我委下發了《遼寧省省直企業改制財務審計操作規范》(遼國資 〔2006〕84號),現針對企業改制財務審計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備案
省直企業應在改制時,對將要開展的財務審計工作提前到省國資委進行財務審計事項備案,以確定審計中介機構,并在審計后將審計結果報省國資委。
改制企業未按規定到省國資委辦理備案前,審計機構不得進行審計。省國資委對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備案的改制企業審計報告不予受理,并對中介機構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調出省國資委中介審計機構備選庫。
二、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程序
(一)省直企業持省國資委批復的企業改制預案,到省國資委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申請確定改制財務審計機構。省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結合企業改制預案批復的內容,提出相應的改制財務審計要求,審計機構在進行審計時對備案要求給予重視和關注。企業改制需要以國有凈資產支付或預留職工轉換身份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需對支付和預留情況進行專項財務審計。企業改制財務審計機構在省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確定。改制財務審計中介機構按以下方式產生(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以同樣方式另行確定):
1、省國資委組織招標選聘:
(1)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整體改制及所屬重要子企業整體改制;
(2)企業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省直企業整體改制;
(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資產重組;
(4)省直企業采取經營層收購或由本企業職工全員持股方式改制;
(5)其他需要招標選聘中介機構的改制。
2、省國資委直接委托。
省直企業部分改制及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其他省直企業整體改制,由省國資委采取在備選庫中“循環排序,依次委托”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確定財務審計中介機構。
(二)企業按規定程序進行財務審計后,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初審;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對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向省國資委提出申請審核的文件,連同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所需附件報省國資委審核。報送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對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的審核意見及申請省國資委審核的文件。
2、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按本文第三項第一款的要求)。
3、企業集團或主管部門關于審計前后企業凈資產增減變動的情況說明及辦理意見,應載明:(1)凈資產增減的原因;(2)資產損失確認的依據;(3)資產損失責任的認定與追究。
4、企業因改制進行職工轉換身份支付或預留凈資產專項審計報告(有支付或預留的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離任審計報告。
5、企業改制審計結果公示內容復印件及公示情況
(三)財務審計中涉及需要進行財產損失報批的事項,要在財務審計報告出具前將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報省國資委審批,并將審批的結果作為財務審計報告的一項調整依據。
(四)省國資委對改制企業財務審計材料進行審核后,按企業審計前后凈資產變動情況,出具相應的審核意見:
1、審計后比審計前賬面凈資產減少100萬元或10%以下的,省國資委對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出具備案表。
2、審計后比審計前賬面凈資產減少100萬元或10%以上的,省國資委將以批復文件的形式對改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出具審核意見。
三、省國資委對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審核的內容
(一)審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
改制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審計報告正文;
2.審計報告附件,包括:
(1)審計認定的基準日財務報表;
(2)財務報表附注;
(3)審計調整事項明細表;
(4)審計調整科目匯總表;
(5)審計前后凈資產變化的金額及原因分析;
(6)重大調整或披露事項的證據資料;
3.被審計企業審計基準日前三年的財務報表;
4.其它。
(二)審計范圍是否全面
1.審計報告基準日期是否與企業改制的基準日期一致;
2.審計范圍與改制企業的范圍是否一致,控制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及全部資產是否完整納入審計范圍;
3.合并范圍內企業財務主附表、報表附注情況。
(三)審計程序是否規范
按照有關要求,審計業務過程中實施的重要審計程序是否到位。
針對備案時省國資委提出的改制財務審計要求,審計機構是否給予重視和關注。
(四)審計的賬項調整、資產權益變動是否合理合規合法
1.資產、權益減少的事項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合規;
2.離任審計企業的經營狀況,收入、利潤等是否具有真實性、連續性。
四、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結果由集團公司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審計公示內容按照遼國資〔2006〕84號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
五、本文件下發后,受理的省直企業改制的財務審計事項,依照本意見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