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資〔2009〕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省屬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駐遼企業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緊密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法接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屬地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省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四條 省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我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以下職責:
1. 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 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4. 督促、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 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
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省屬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例會一次。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1. 安全生產任務重大,風險重大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2. 安全生產任務重,風險大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3. 安全生產任務較重,風險較大的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八條 省屬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九條 省屬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省外、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任務重大,風險重大的企業必要時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省屬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省屬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建立健全臺帳,分類、分級實行動態監控和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動員和鼓勵群眾積極查找隱患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省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省國資委。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月份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省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月統計報表》(見附件一),于次月5日前報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必須按報送規定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得晚于事發一小時。如一時難以形成文字材料,必須先電話報告事件發生的初步情況,隨后填寫《省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單》(見附件二)續報具體情況:
(一)發生3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企業應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國資委及企業行業主管部門。
(二)發生一般事故,企業應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國資委及企業行業主管部門。
(三)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企業應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國資委及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國資委報省政府辦公廳。
(四)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企業應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報告。
(五)省屬企業在境外、省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企業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六)在省屬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屬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省國資委。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按程序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國資委進行評審,并將審查批準的預案及時發布實施,抓好預案內容的落實,切實做好預案啟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將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國資委以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 省國資委參與省屬企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條 省國資委組織開展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省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省屬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及發生瞞報、緩報、漏報和錯報安全生產事故的,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省屬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參與省國有企業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對省屬企業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并依據省國有企業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考核結果,兌現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
(一)考核為合格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兌現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考核為優秀的省屬企業負責人,由省國資委給予適當獎勵。
(二)考核不合格的企業負責人,只保留企業負責人本年度基本薪酬,其余薪酬全部予以扣除;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還要扣除企業負責人相應的基本薪酬。
(三)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企業,省國有企業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建議不再對其進行任命、續聘或易地任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遼政發〔2007〕第29號)規定執行。國務院和省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境外、省外省屬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