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資〔2005〕10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經營性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遼寧省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負責對全省經營性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末前將上年度核準、備案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省國資委。
第二章 企業資產評估行為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債權轉股權;
(四)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五)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
(七)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抵押;
(八)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十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三章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與備案
第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八條 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范圍:
(一)發起設立或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整體改制或出售;
(三)失去控制權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
(四)經各級政府批準的重大對外投資項目;
(五)經各級政府批準實施的其他重大經濟事項。
第九條 企業資產評估備案范圍:
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項目外的其他資產評估項目。
第十條 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原則上按資產隸屬關系,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
各市涉及上市公司股權變動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項目,其評估結果需經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意見后,報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 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四)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五)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條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并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對涉及金額較大,或失去國有絕對控股地位,以及集團公司整體改制的資產評估項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評估過程、方法及結果進行專家論證,其論證結果作為辦理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或備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 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第二十三條 企業發生第五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的確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方式選擇資質相當、執業水平高、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中介機構開展工作,嚴禁低評、漏評國有資產,切實保證工作質量。
資產評估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評估經驗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存有經濟利益關系;
(五)與為同一經濟行為服務的審計機構無關聯關系;
(六)認真履行評估機構應盡的職責,連續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向受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不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相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評估項目核準及備案工作的管理,對核準、備案項目逐項登記,建立健全評估項目核準、備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管理、便于統計,結合工作實際,重新編印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及備案表,原申報表、核準表及備案表作廢。
第三十二條 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三條 涉及遼寧省經營性國有資產評估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