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2015〕3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為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創投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業機構和引導基金經審核批準后,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要求,對豁免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事項不再進行審批。為加強后續監管,確保該政策順利實施,并避免對國有股轉持政策造成不利影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質條件
(一)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創投機構資質要求
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105號令)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39號令或105號令規定。
2、遵照39號令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且最近一年必須通過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申請豁免轉持義務當年新備案的創投機構除外),投資運作符合39號令有關規定;或者遵照105號令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且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資格審查,投資運作符合105號令有關規定。
(二)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引導基金應當按照《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范設立并運作。
(三)本通知所稱未上市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2、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營業總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其投資時點以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的日期為準。同一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多輪投資的,第一次投資為初始投資,其后續投資均按初始投資的時點進行確認。被投資企業規模按照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的相關指標進行認定。
二、辦理程序
(一)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在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議案后,根據本通知資質條件要求,自行確定是否符合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條件。
(二)自行確定符合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條件的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應登錄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官網(www.vcpe.org.cn)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www.amac.org.cn)“信息公示”欄目,下載并如實填報《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信息公示表》(以下簡稱《信息公示表》,見附件1)。
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應將填寫完成的《信息公示表》連同創投機構營業執照、備案管理部門同意創投機構備案文件及近一年年檢結果的通知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具的資格審查無異議函、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資企業職工人數證明、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批復文件等資料的掃描件,一并及時在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官網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信息公示”欄目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聯系電話:010-63909874,傳真:010-6390788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聯系電話:010-66578200,傳真:010-66578256。
(三)在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官網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公示的同時,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應同時登錄財政部官網(www.mof.gov.cn)“資產管理司”頻道“國有資本管理”專題欄目,下載《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公示情況表》(以下簡稱《公示情況表》,見附件2),填寫完成后發送至財政部資產管理司“czbzcgls@126.com” 郵箱,并可致電(010-68552423)核實查收情況。
(四)公示期間社會公眾如有異議,可實名向財政部資產管理司反映(電話:010-68552423,傳真:010-68552424)。財政部將及時通知該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同時組織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等部門開展核查工作。經核查確認符合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條件的,財政部將在《公示情況表》“公示結果”欄標注“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符合條件”字樣;經核查確認不符合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條件的,將標注“公示有異議,經核查不符合條件”字樣。
公示期滿社會公眾無異議的,財政部將在《公示情況表》“公示結果”欄標注“公示無異議”字樣。
(五)財政部在公示期滿或核查確認后,將在財政部官網“資產管理司”頻道“國有資本管理”專題欄目中公布公示結果。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應及時登錄相關網頁查看公示結果,并可下載打印標注“公示無異議”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符合條件”字樣的頁面,作為被投資企業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的附件。證券監管部門可登錄財政部官網“資產管理司”頻道“國有資本管理”專題欄目查詢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公示結果的真實性。
三、國有股回撥
2014年12月3日至本通知下發日,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實施國有股轉持,經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審核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的國有股權包括:(1)由該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轉持至社保基金會的國有股;(2)社保基金會持股期內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相關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及現金分紅等。
創投機構、引導基金或其國有出資人已按財企〔2009〕94號文件規定以現金替代方式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經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審核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資金額按照創投機構、引導基金或其國有出資人繳入中央金庫的資金額確定。
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回撥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四、監督管理
(一)對“公示無異議”的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財政部將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二)財政部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經核查或抽查發現不符合國有股轉持義務豁免條件,且存在弄虛作假、虛假公示等惡意行為的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列入“黑名單”,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時提交創投機構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和《財政部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信息公示表 (略)
附件2: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公示情況表(略)
財 政 部
2015年8月11日